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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备案申请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原件; (2) 许可合同(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3) 专利证书复印件; (4) 让与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5) 受让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 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当事人双方共同出具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授权委托书,专利代理机构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 许可合同(协议)(合同)签订超过三个月的,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声明”或“请求备案报告”,(原件),声明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同)继续有效; (8) 公司名称有变更的(备案时的名称与许可合同(协议)(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提交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 复印件 公司公章)。 以上材料,各2份。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1)受让人向市科技局或有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本通知所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材料(以下简称备案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专利代理机构对所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初步审查后,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统计表》,按照《各市备案申请材料报送日期表》规定报送日期将备案申请材料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3)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备案申请后,按照程序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在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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