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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的类型 我国的专利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作出授予或不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而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要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要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后再进行实质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实质审查后才作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公开方式有一定的选择权。 二、实质审查中发明专利申请检索有何顺序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在检索时,要把注意力集中到新颖性上,同时也要注意和创造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把那些相互结合后可能使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的两份或者多份对比文件检索出来。此外,审查员也要注意那些由于其他原因可能是重要的文件。例如,有助于理解申请的主题的文件;或者最适于说明申请的主题,并可能成为审查员要求申请人改写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及说明书的有关部分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在检索时,审查员应当注意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专利文献的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而不应仅将注意力放在权利要求书上,应当将要检索的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有关的现有技术中专利文献所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 具体而言检索的顺序分为: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及检索其他资料。 一、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 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全面检索。例如,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为×××7/16……(7/12优先),那么首先检索7/16,然后检索7/12;之后,还应当检索7/16及7/12之下属于不明显排除申请的主题的各个小组;最后检索覆盖申请的主题的高一级小组直到大组。如果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不止一个,那么还应当以同样的方法,在其他分类号的技术领域的检索用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对申请的其他应检索的主题,应当在其所属和相关的技术领域采用类似的方法进行检索。 二、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 审查员应当根据“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的检索结果,考虑是否需要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如有必要,应当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按照“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所述的方法进行检索。 三、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 如果通过“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及“在功能类似的技术领域中检索”中的检索,没有找到对比文件,有可能是原来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这时,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在上述所有的检索中,检索的时间顺序,即所查阅的检索资料的公布时间的顺序,一般都是相对于申请日而言由近至远。 四、检索其他资料 根据需要,审查员还应当在检索用非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此外,审查员还可以查阅在上述“在所属技术领域中检索”至“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后再进行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中所引证的文件,以及查阅检索出的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或专利说明书中“引证参考资料”栏下列举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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