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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③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请求对下述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 | | | | | | | 授权后,一直处于有效状态,且 专利权未转让 专利权有转让。 | 无效宣告 授权后,经 年 月 日作出的 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有效。 撤销 | | ④附件清单: 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 无效宣告或撤销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一式两份 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 | | | | | | | | | | | | | | |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栏由请求人填写;第⑥栏由受理部门填写; 二、请求人应当与专利权人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请求人是单位的,第⑤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此检索请求书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代理委托书; 四、附件清单中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和其他所需提交文件。 五、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六、此请求书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另一份为复印件。 七、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